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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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保定学院校友会(Alumni Association of Baoding University ,缩写AABU)。

第二条本会是保定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促进联谊,交流信息,加强合作,服务社会。

第四条本会接受省市教育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在河北省保定市保定学院校内。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校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反映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母校开展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转让;

(四)为母校引资、组织捐助;

(五)宣传母校的发展变化和校友业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曾就读于保定学院及其前身(含并入保定学院的其他院校)的各类学生以及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含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等)。

第八条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具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为学院发展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校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校友会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各地区校友分会及相关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校友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发起、主持,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发起召开临时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区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地区校友分会和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保定学院专项经费;

(二)会员个人及所属单位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管理:

本会经费由保定学院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并接受财务审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准确。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